河北法学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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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CN:13-1023/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文章特色
1.《河北法学》来稿应有创新;立论科学,主题明确,推理严谨;词语准确,句子精练,使用标准简化字;遵从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数字用法、标点符号及其他标准
2.《河北法学》积极争取法学名家的大力支持与扶助,设“名家论坛”专栏,每期发5篇左右名家的大作;设“青年法学家”专栏,每期发15篇左右青年学子的文章,热心扶植中青年法学研究人员,“扶上马,再送一程”,长期坚持,以此作为本刊的特色之一。本刊愿作中青年学子的一块“跳板”,若干年后,使他们跃上国家大刊。
3.《河北法学》所有来稿均请认真执行《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
4.《河北法学》来稿须尊重他人著作权,认真标注参考文献;注释与参考文献要分开,均列于文末。
5.《河北法学》充分尊重作者的权利,来稿一经选用,除错别字外,坚持“一字不改不删”,请作者在发稿前认真校对与斟酌。
杂志分析报告
注:年度总文献量的统计不包含资讯类文献,如致谢、稿约、启事、勘误等
注:比率 = 当年基金资助文献量 / 当年发文量 * 100%
注:当年发文量的统计不包含资讯类文献,如致谢、稿约、启事、勘误等
青年法学家,名家论坛,博士生园地,司法实践,热点问题透视,专论,域外法学与比较法研究,专题研究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法治保障研究,书评,域外法学与比较法硏究,名家专题_网络安全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专题研究_法治与社会主要矛盾的化解,比较法研究,专题_网络安全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专题研究_新时代立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专题研究_人工智慧与未来法治,专题研究_乡村与城市基层治理,专题研究_基层治理中社会矛盾化解与法治保障研究,专题研究_京津冀一体化进程中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专题 生态环境救济机制研究,鲁博士生园地,专题研究_立法参与的理论与实践,专题 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法治专题研究,专题研究 行政犯专题研究,特稿 “中国法治实践学派”专栏,域外法学与比较研究,特点问题透视,特稿,学术演讲,专题研究,点问题透视,评案说法
摘要:新时代立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极其丰富多样。宏观方面的立法顶层设计固然需要,地方立法的创新实践更是不可缺少。监察立法的古今中外研究和央地立法权限划分显属前者,河长制立法即为后例,它们都有很重要的学术研究价值。本组稿件中,《大陆法系国家之监察法权立法言说》对我国制定《国家监察法》的历史意义和世界意义进行了系统全面地学术检视,提出它是中国弥补现行监察制度立法之不足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反腐制度化、法治化的客观需要,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摘要:我国的监察法权之立主要是依据现行宪法设计。其关于监察法权的性质、地位、目标和结构无不透过立法法益进行表达。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从法国监察法权的历史缘起、演变到德国国家监察法权的承继和发展,无不浸透国家基本法对监察权的关照与规制。中法德虽同属大陆法系均有一定的法律借鉴和融汇,但中国更有自身的特点和独立的中华法谱系,其对监察法权立法及监察制度改革则凸显出中国特色之复合型权力的法精神。
摘要: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是中央与地方权力划分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法法》规定了中央的立法权限,同时也规定了地方立法权限。但是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并没有因此而格外清晰,在立法实践中仍然存在权限不清的情况。尤其是中国改革进入深水区,许多重大改革需要立法保障,而地方立法在很大程度上的不敢作为影响了改革的进一步巩固,也限制了改革取得更大的收益。从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开始讨论,探讨了以立法权的性质为划分标准、以重要程度为划分标准、以影响范围为划分标准这三个学界观点,并指出上述标准仍然不够清晰,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应当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辅之以“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标准。
摘要:为了促使河长制进一步制度化和规范化,使得河长在河流治理中的职权于法有据,针对河长制进行立法的必要性便由此彰显。通常而言,河长制立法有两种主要模式,一是对河长制进行专项立法;二是在其他立法中将河长制入法,此两种立法模式各具优劣,且在实践中均有采用。为了保证河长制立法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在对河长制进行立法时应当分析并解决相关的难点问题,包括合理确定河长制的立法层级,实现河长制立法与党内法规的协调衔接,处理好法律与政策的关系,以及科学安排河长与行政部门的职责。
摘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逐渐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成为一项国际法原则。国际投资条约中的许多国际投资规则虽不能直接促进可持续发展,其规定却可能会严重制约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因此,要从规则和制度设计上消除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的各种因素,对有关的实体规则和投资者诉东道国投资仲裁机制进行批判和解构。修改目前的国际投资条约的某些具体规定以增加政府规制外资的空间,对投资者施加保护环境、保护劳工权利、禁止贿赂等义务的规定,改革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并增加可持续影响评估程序是值得探索的路径。总体的方向是实现投资者、东道国、投资母国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通过平衡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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